《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一条
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三条
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内指导性案例的推荐、调研、监督等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同意。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并指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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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
- 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09年)
-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