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按照规定体例编写的案例文本及其编选说明;

相关裁判文书。

以上材料需要纸质版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推荐法院可以提交案件审理报告、相关新闻报道及研究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