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指导性案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具有指导作用:

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

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