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七、 七、 融资租赁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二) 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三) 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