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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