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十)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十)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