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六)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六) 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