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十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十六)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十六)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