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望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