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 四、 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 (二) 四、 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二)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