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