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政策性银行境外机构重组改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重组改制(变更股权、分立、合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机构未来发展的影响;
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重组改制的有效书面材料;
重组改制后两年的业务发展规划、财务状况预测;
拟重组改制机构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法律意见书或合规意见函。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重组改制(变更股权、分立、合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机构未来发展的影响;
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重组改制的有效书面材料;
重组改制后两年的业务发展规划、财务状况预测;
拟重组改制机构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法律意见书或合规意见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