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境内分支机构改建的,申请人除提交第四十三条(一)(三)(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各级分支机构职能,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拟改建机构未来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拟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说明;
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拟改建机构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拟改建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