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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所在城市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市级派出机构所在地政策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市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