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风险总监)、首席合规官(合规负责人)、首席审计官(审计责任人)、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从境内聘请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分行(分公司)行长(总经理);政策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负责任职资格审核的机关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政策性金融机构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无正当理由,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六个月内选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