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当符合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拟任政策性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分公司)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十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
拟任政策性金融机构合规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且从事法律合规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合规工作六年以上且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拟任政策性银行地(市)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九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两年以上)。
拟任政策性保险公司除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五年以上,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两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两年以上;
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两年以上;
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三年以上;
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拟任政策性银行县(区)支行行长的,应当从事金融工作四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八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