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五条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 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 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