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十条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引用法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 提存公证规则第九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