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简化证明材料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