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反映相关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等情况。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评价周期、等级分类、结果应用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暂未开展本行业公共信用评价的,可以参考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则,建立本行业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评价周期、等级分类、结果应用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暂未开展本行业公共信用评价的,可以参考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则,建立本行业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