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七章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涉案物品的估价,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请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对收缴、罚没、扣押物品的估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价格事务所在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时,可以向委托估价机关收取合理的估价鉴定费。估价鉴定收费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并商有关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二、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样本) 附件一: 一式二份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 估价委托书 估价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_\_\_\_… 附件二: ()字()号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 估价鉴定结论书 委托机关___________ 委托事项___________ 委托时间___________ 结论时间_…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