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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附件一:
附件一: 一式二份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 估价委托书 估价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填报说明: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填列如下内容: (一)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三)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 (四)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间、地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内容要述: 委托机关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估价机构意见: \_\_\_\_\_\_\_\_\_\_\_(盖章) 年月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