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价格事务所在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时,可以向委托估价机关收取合理的估价鉴定费。估价鉴定收费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并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