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价格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对估价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负责保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