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六章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禁估价人员虚假鉴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涉案秘密。凡违反规定,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对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二十六条 价格事务所和鉴定人对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价格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对估价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负责保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