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价格事务所和鉴定人对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