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九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三)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三)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九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三)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