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九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二)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二)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九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二) 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师或者旅;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