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九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一)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九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 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