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九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四)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四)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九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四) 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