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