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八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