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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保监局可以要求省级分公司对该机构进行整改,建议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该机构的相关销售渠道或相关业务、建议撤销该机构:

2年内本级机构发生2次以上因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的50人以上的群访群诉事件,或3年内本级及辖属分支机构发生3次以上因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的50人以上的群访群诉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2年内本级机构发生2次以上因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的超过100人的非正常集中退保、给付事件,或3年内本级及辖属分支机构发生3次以上因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的超过100人的非正常集中退保、给付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2年内本级机构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金融监管机构2次以上从重处罚,或3年内本级及辖属分支机构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金融监管机构3次以上从重处罚的;

2年内本级机构发生2起以上造成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单个重大案件,或3年内本级及辖属分支机构发生3起以上造成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单个重大案件的;

其他重大风险危及机构正常运营,或其他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较为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