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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保监局可以要求省级分公司对该机构进行整改或者建议直接撤销该机构:

自登记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连续6个月以上无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1年内变更营业场所3次以上,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

连续6个月以上无符合监管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连续6个月以上无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或者缺乏必要的办公设备、客户服务设施的;

其他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