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四)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