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四)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 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