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