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 (三)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