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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17年) (三)

(三) 为做好2017年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前投保的企业,于12月1日至15日提交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于12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以便后续加强监管。其他年度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