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二)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二)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二) 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更换合格品;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