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一)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一)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一) 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应负责按期修复; 第十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