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 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降价销售,在产品和包装上必须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 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降价销售,在产品和包装上必须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 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