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三)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三)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三) 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