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出具的报告无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已经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不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第三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存在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原…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