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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未按照规定公开机构综合信息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技术服务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