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已经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不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