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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将机构综合信息、安全评价现场勘验图像影像、检测检验现场图像影像,以及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在本机构网站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部分除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真实完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