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一章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保监发〔2007〕1…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保险、团体养老保险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和团体提供补充养老保障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和团体补充养老保险。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养老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认定为个人补充养老保险: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中的条件和下列条件的团体养老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认定为团体补充养老保险: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补充养老保险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个人和团体需要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 第八条 投保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可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 第九条 在天津市开展有关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