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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养老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认定为个人补充养老保险:

保单签发时,提供年金选择权,具体包括一次领取、终身领取、定期领取和定期保证领取四类选择权;

对于每一名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可以区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在积累期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可以领取属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领取期应当从被保险人达到劳动部门规定的退休年龄开始。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同时提供前款中的四类选择权。死亡保险金为累计所交保费和账户价值两者取较大者。被保险人的领取时间不得早于劳动部门规定的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