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通过个人养老保险、团体养老保险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为个人和团体提供补充养老保障服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